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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申辦公路監理 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
辦理須知
一、凡以個人名義登記之汽機車(限牌照狀態正常)或駕駛人,可至列管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僅能擇一申請)並填寫申請書(一人擁有多輛汽
機車時,需逐車申請,併填同一書表內),經登記後生效,該址之正確性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
二、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變更或取消時,應即時再提出申請並完成登記,未即時申請
之權益受損,申請人不得異議。已辦妥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再至監理機
關辦理戶籍地址變更或過戶者,該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即自動註銷,如仍須
增設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者,請重新申請。
三、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亦可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列管公路監理機關
申請。採通信、傳真、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者,車籍部份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及行照內
面影本、駕籍部分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正面影本;委託他人窗口辦理者,除前
述證件外,受託人應另備齊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四、爾後公路監理、警察及公路主管等機關,因上該車輛或駕駛照所衍生相關公路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等法令規定之行政文書寄達,皆以住
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寄發。各項通知單及行政文書經以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郵寄
後,已符合完成行政程序法第72條送達處所之規定。
五、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申請範圍以我國國境內為限,公司行號不得增設上開地址。
六、上開地址為申請人目前之住居所、就業處所,未實際居住之「郵政信箱」或「託他
人代收轉郵件之地址」不得申請。
七、車、駕籍之列管仍以原始登記戶籍地之監理單位為管理機關。
E-mail辦理須知
一、下載「公路監理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申請書」(點我連結下載)。
二、填妥申請書。(同一人名下之車輛及駕照填寫一張即可,不同人請分別申請。)及檢
附相關資料(車籍部份應附身分證正反面及行照內面影本、駕籍部份應附身分證正反
面及駕照正面影本)。
三、emai申請書(以附件檔夾帶)至車駕籍列管之監理所站電子信箱。
(雲林監理站電子服務信箱帳號
thbup101@ms1.gsn.gov.tw )
四、承辦人辦妥增設之住居所或就業處所地址後,會以Emai回覆申請人。